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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i=0;i 日前,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庹祖海公开表示,近期网络游戏中发生的,由虚拟交易引起的非法敛财现象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他认为国家应该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据艾瑞咨询的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虚拟物品交易的市场为15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中有46万元是经常进行虚拟物品交易的用户,每个用户在虚拟物品方面的年平均消费超过500元人民币,而这一数据正在以很高的速度每年递增。那么,在此形势下,如果禁止虚拟财产交易,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文化部是否有权禁止虚拟财产交易? 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的说法,甫一问世,即面临无数困惑与尴尬—— 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产物。它是有别于有体财产的一类新型财产,通常出现在网络游戏中,包括游戏积分、装备、账号和货币等。因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故常被公开或私下买卖,由此产生了虚拟财产交易的说法。但是,由于目前并无明确定义,普通账号、游戏币乃至域名,都可以成为虚拟财产而被网民进行互相交换和自由买卖。 围绕游戏装备进行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最为活跃 “惑”之一:虚拟财产是“财产”吗? 涉及虚拟财产交易,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虚拟财产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到目前为止,“虚拟财产”仅是一种通俗说法,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学界目前尚有争议。有人引述法律上对“财产”的定义,认为虚拟财产符合“财产”的必备条件;也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在游戏过程当中积累起来的,如果离开具体的游戏环境,其本身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只是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而已。 法律概念的含混也给当前的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2003年8月,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失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在该案中,玩家李宏晨花费了两年时间及上万元的现金在一款名为“红月”的大型网络游戏中购买和积累了几十种虚拟生化武器,却突然之间全部丢失,于是起诉网络游戏代理商北极冰公司,法院判决认定了被告侵犯虚拟财物的事实成立;而在今年年初宣判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一案中,盗卖QQ号的两被告最终被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决,而不是按照检察院指控的盗窃罪——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中的QQ号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 在“虚拟财产”的属性尚未确定之时,就匆匆立法禁止虚拟财产交易,无疑会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纠纷。 “惑”之二:虚拟财产交易,利多?弊多? 追溯虚拟财产交易的起源,大概应该是高级玩家有了出售自己的装备的意愿,而某些玩家想要装备又没有时间和技术在网上“打怪兽”的时候,一个要卖,一个要买,交易的产生,自然而然,顺理成章。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这交易也在变味。有统计表明,73.6%的网民有过虚拟物品被盗经历。由于服务器或程序故障、停机等导致装备丢失、账号被封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更有非法网站公开出售“木马病毒生成器”,声称可轻松窃取网络游戏账号、密码等。在一些交易网站上,游戏币被以不可思议的低价出售,而这些游戏币要么是低价收购或者打游戏赚的,要么是“黑”(指盗号或利用程序BUG获得)来的。此外,网民交易虚拟物品时也经常遭到欺骗,给虚拟财产交易带来更多阴影。 虚拟财产交易引发了许多网民与游戏商的纠纷,但是,许多游戏商仍然表示,他们反对的只是玩家私下交易。毕竟虚拟财产交易已经给游戏商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以游戏商发行的虚拟货币为例,表面上是为了方便网民进行虚拟财产交易和购买装备、服务,而实际上,无论是腾讯、网易还是盛大、九城,通过发行虚拟货币都直接获得了大量的沉淀资金,一方面解决了支付问题,一方面也绕过了网络银行等支付机构从中“抽水”的损失。 今年7月,学者杨涛在《法制与新闻》上发表文章,提出“Q币可能会冲击人民币”的观点。虽然腾讯公司规定Q币不能回兑成人民币,但是,随着腾讯公司的影响力的扩大和使用QQ的用户激增,Q币已逐渐成为一种网上的交易工具,甚至很多网民已经在用Q币交换其他网站的服务,Q币甚至可以成为给网络论坛版主支付的工资。杨涛认为,在这种情况下,Q币具有了“冲击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的可能,极有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引发金融风险,造成公众生活混乱。11月,杨涛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书,希望央行能加强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杨涛的观点在IT界、金融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谁能想到,来自虚拟世界的Q币,有朝一日会影响现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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